宋桂清 李文龙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力度不断扩大,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发生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企业重点关注的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收入的税务处理与对应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能享受加计扣除存在密切关系,企业若未能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受托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24年,A公司有一项研发项目申报了政府课题,并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研发补助资金3000万元。A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在税务处理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递延收益”科目数据当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当期研发费用金额较大,初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但未准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并向A公司推送了相关风险提醒。
A公司在收到风险疑点推送后,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核服务。受托事务所组建业务团队,通过资料审核、会计凭证核查和税收政策适用分析,识别并梳理A公司相关税务风险,协助其合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项目组协助A公司及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A公司将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研发补助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当年度A公司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时,借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贷记其他收益30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借记研发费用3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A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存在风险,取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支出不得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力度不断扩大,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发生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企业重点关注的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收入的税务处理与对应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能享受加计扣除存在密切关系,企业若未能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受托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24年,A公司有一项研发项目申报了政府课题,并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研发补助资金3000万元。A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在税务处理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递延收益”科目数据当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当期研发费用金额较大,初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但未准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并向A公司推送了相关风险提醒。
A公司在收到风险疑点推送后,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核服务。受托事务所组建业务团队,通过资料审核、会计凭证核查和税收政策适用分析,识别并梳理A公司相关税务风险,协助其合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项目组协助A公司及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A公司将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研发补助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当年度A公司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时,借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贷记其他收益30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借记研发费用3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A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存在风险,取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支出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