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到底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2019-11-08 10:26阅读:
“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条款就是江湖中传说的“三流一致”的源头。一般认为,如果三流不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存在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
对于192号文件这一条款,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购销双方只要存在真实购销关系即可。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至于,这个货款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第三方支付的均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种理解:购销双方不但存在购销关系还必须直接进行资金结算。即货物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直接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实际上很多人把192号文件这条规定理解偏了,原来192号文件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这里,具体我们可以看以下两种情况:
案例一,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三流一致”到底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条款就是江湖中传说的“三流一致”的源头。一般认为,如果三流不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存在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
对于192号文件这一条款,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购销双方只要存在真实购销关系即可。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至于,这个货款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第三方支付的均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种理解:购销双方不但存在购销关系还必须直接进行资金结算。即货物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直接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实际上很多人把192号文件这条规定理解偏了,原来192号文件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这里,具体我们可以看以下两种情况:
案例一,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