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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7-03 11:56阅读: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
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经研究,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
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1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财政直管县及市辖区按照省、设区市、县(市、区)2.5:2.5:5的比例分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为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的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搞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认真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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