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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03-05 15:51阅读: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wbr>教育厅 <wbr> <wbr>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有关规定和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保教费标准: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50元;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60元;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7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80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1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盟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合理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寄宿制幼儿园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住宿费,制定或调整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盟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未享受财政和举办单位补贴或享受补贴低于公办幼儿园的,各盟市可根据成本测算适当上浮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代收费:体检费、保险费。
制定服务性收费由各盟市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代收费据实收取,不许加收任何费用。
三、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幼
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请各盟市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建议。自治区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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