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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各省正陆续开展“参公”资格认定工作,但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不统一,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同一个单位内部同是事业编制人员因所在股室、站所的不同,有的可以参公,有的未能参公,造成身份差异,导致待遇悬殊。部分地区由于单位未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得职工情绪较大,认为是暗箱操作,大家怨声载道,甚至出现了消极怠工现象。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未进入参公范围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因人员混岗使用造成矛盾纠纷。按照“三定”方案,各单位各股室的职能、人员、编制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有些单位混岗使用现象比较严重,而参公人员有限,使得部分混岗人员没有资格参公,造成了职工与领导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因体制原因造成矛盾纠纷。体制不顺造成部门职能交叉,县区间职能划分标准不统一,也成为矛盾的焦点。如四川省电力行业的行政执法,有的区县全部划归经商局,而又的区县则把电力分为两块,大电网的电力管理职能在经商局,小水电的管理职能在水利局。 四、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依据的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行政级别进行套改,没有其他的参照标准。对于没有行政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则转为公务员的科员或主任科员待遇。因此,许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仅失去了技术职称身份,同时工资待遇将大幅度降低,这对于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并取得了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很不公平。 五、事业单位特别是参公单位退休人员高度关注这次参公。目前,在职人员参公管理方案已经出台,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别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怎样解决没有明确方案,如不及时出台解决方案势必影响社会稳定。最近几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都在上调,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则一直未调,有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