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改变不了房产为共有的性质。如果离婚时对房产没有进行分割,男方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女方名下的房产吗?就这个问题,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通过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2003年男女双方结婚,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做生意赚钱买的四套房子都登记在女方名下。
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提及四套房产,对房产没有作出分割。
2019年男方生意出问题,还不起欠款。经判决后,债权人也没发现男方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来债权人发现女方名下有四套房产,婚内购买,离婚时没有分割。于是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请求确定婚内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以便以后申请强制执行。

女方说,房子虽然是在婚内购买的,但是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登记为单独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拿来承担男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这个案子,法院认为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不能由此认定房屋为女方所有。当时买房时用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不能否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双方离婚时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导致男方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按照男女双方对四套房产各半份额进行分割。二审维持原判。
2003年男女双方结婚,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做生意赚钱买的四套房子都登记在女方名下。
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提及四套房产,对房产没有作出分割。
2019年男方生意出问题,还不起欠款。经判决后,债权人也没发现男方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来债权人发现女方名下有四套房产,婚内购买,离婚时没有分割。于是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请求确定婚内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以便以后申请强制执行。
女方说,房子虽然是在婚内购买的,但是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登记为单独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拿来承担男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这个案子,法院认为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不能由此认定房屋为女方所有。当时买房时用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不能否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双方离婚时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导致男方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按照男女双方对四套房产各半份额进行分割。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