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离婚案件中虚假离婚合意的司法认定问题。在没有证据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今天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
2014年11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2014年11月3日,女方购买A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并办理银行贷款,然后双方复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辩称双方系因购房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双方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

就离婚后购买的房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虽男方抗辩称与女方前次离婚是为购买A房屋而进行的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据其主张事实向法庭充分举证,且女方亦不认可,法院对男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釆纳,《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结合A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主体、购房款组成和产权登记等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
2014年11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2014年11月3日,女方购买A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并办理银行贷款,然后双方复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辩称双方系因购房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双方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
就离婚后购买的房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虽男方抗辩称与女方前次离婚是为购买A房屋而进行的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据其主张事实向法庭充分举证,且女方亦不认可,法院对男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釆纳,《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结合A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主体、购房款组成和产权登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