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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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unyin66
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村里承租八间厂房,定期向村里缴纳租金,进行改造后分别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差价。
女方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主张上述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以男方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离婚后,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并转租,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取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
男方则认为女方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女方从未对厂房投入过经营、管理等劳动力,亦未投入厂房租金等,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
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村里承租八间厂房,定期向村里缴纳租金,进行改造后分别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差价。
女方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主张上述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以男方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离婚后,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并转租,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取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
男方则认为女方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女方从未对厂房投入过经营、管理等劳动力,亦未投入厂房租金等,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