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TL:13757121201
V:hunyin66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处房产,当时房屋总价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女方之母出资,余款70余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由双方按份共有,女方占99%份额,男方占1%份额。现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产权登记份额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系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共有,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女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然案涉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和贷款共同组成,在女方父母出资仅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男方仅分割房屋价值1%,显然与原、男方各自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综上,本院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原双方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处房产,当时房屋总价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女方之母出资,余款70余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由双方按份共有,女方占99%份额,男方占1%份额。现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产权登记份额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系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共有,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女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然案涉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和贷款共同组成,在女方父母出资仅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男方仅分割房屋价值1%,显然与原、男方各自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综上,本院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原双方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