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TL:13757121201
V:hunyin66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及处理规则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今天我们讲一下这个问题。

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差异
司法解释一的规则(旧规)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前房产的赠与约定(如加名或份额转移)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通常被视为普通赠与,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若未完成过户,法院可能认定赠与方有权反悔,导致约定无法执行。
司法解释二的突破(新规)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内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的,法院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直接判决房产归属并确定补偿。这一规定否定了赠与方的任意撤
TL:13757121201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及处理规则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今天我们讲一下这个问题。
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差异
司法解释一的规则(旧规)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前房产的赠与约定(如加名或份额转移)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通常被视为普通赠与,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若未完成过户,法院可能认定赠与方有权反悔,导致约定无法执行。
司法解释二的突破(新规)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内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的,法院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直接判决房产归属并确定补偿。这一规定否定了赠与方的任意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