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是风险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属于一种抑损处置机制,不仅存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部门,也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易活动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时刻伴随着违约的风险,款项能否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回收,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更多的不确定性变成损失的后果,故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去让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冷静化处理,即需要通过一定的办法将损失发生的概率扼杀在摇篮中,而催款工作在处置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迫使-些有“逾期倾向”的债务人不敢轻易试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款项逾期不能收回时,必然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无论是债权方或者债务方,在这个过程中若矛盾激化有可能引发一些违法类犯罪发生,增加社会负担,故及时有效的催款可以起到斡旋调节、化解矛盾的作用。笔者将通过一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单归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有效催款。
一、案例引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业务,租赁期限十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以上或欠缴各项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50%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房屋由被告二某餐饮公司实际使用,被告二认可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由于被告二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各项其他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腾房、支付欠缴的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原告能否作为适格的主体向被告二主张权利;其二,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地点、面积、租金、租期、租赁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2、2015年9月28日催款通知,证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租金的通知;
3、2015年10月15日通知,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后,以原告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恶意拒付租金;
4、2015年10月20日回复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通知后,即复函通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
5、2015年10月29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证明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所以原告依照合同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款项逾期不能收回时,必然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无论是债权方或者债务方,在这个过程中若矛盾激化有可能引发一些违法类犯罪发生,增加社会负担,故及时有效的催款可以起到斡旋调节、化解矛盾的作用。笔者将通过一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单归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有效催款。
一、案例引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业务,租赁期限十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以上或欠缴各项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50%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房屋由被告二某餐饮公司实际使用,被告二认可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由于被告二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各项其他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腾房、支付欠缴的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原告能否作为适格的主体向被告二主张权利;其二,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地点、面积、租金、租期、租赁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2、2015年9月28日催款通知,证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租金的通知;
3、2015年10月15日通知,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后,以原告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恶意拒付租金;
4、2015年10月20日回复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通知后,即复函通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
5、2015年10月29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证明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所以原告依照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