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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冰家事原创丨父母为子女购买年金险有何讲究

2020-10-09 16:41阅读:
作者:梁冰律师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保险因为具有隐蔽性,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婚前为孩子购买年金险,作为财富传承及隔离风险的一种方式,本文介绍父母应如何为子女购买年金险。
一、年金险的定义
年金险是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年金,收益人按照合同规定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一种财富传承工具。
二、保单架构涉及主体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五)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认可保险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具有投保利益,祖父母是否能为孙子女投保需要具体咨询保险公司。只有父母作为投保人时,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子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是重疾险保险金的恒定受益人,重疾险保险金受益人特殊情况下可指定为配偶父母子女。
年金受益人:以生存为条件的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三、各个主体所对应的权利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有限度解除保单的权利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权利:
(1)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2)系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人
(3)利用保单进行贷款的权利
(4) 有限度指定年金受益人和身故金受益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指定年金受益人和身故金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
四、主体的可变更性
保单涉及的主体除了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可变更外,其他均可变更。
五、如何确定保单架构
第一步:确定隔离目标
因为想要隔离的是孩子的婚姻风险,因而孩子是隔离的目标。
第二步:隔离目标尽量不做投保人
根据主体权利,因为投保人拥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贷款价值,因而隔离目标尽量不做投保人。
第三步:隔离目标尽量不做年金受益人
根据主体权利,因为年金受益人是年金的权利人,因而隔离目标尽量不做年金受益人,如果原来就是年金受益人可以在发生婚姻风险时,变更为其他受益人。
第四步:隔离目标可以是被保险人
因为被保险人仅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因而隔离目标可以是被保险人。
六、最佳保单结构
根据保单主体所对应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之间
最佳保单结构应为:
投保人父母+被保险人子女+年金受益人父母+身故受益人父母
次之应为:
投保人父母+被保险人子女+年金受益人子女+身故受益人父母
七、应配备的其他法律文件
因为投保人是父母,父母是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人,因而父母应立遗嘱明确日后保单价值只由子女个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作为年金受益人时,父母应配备单方赠与协议,声明保险及所权益仅赠与子女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应立遗嘱明确年金只由父母继承;应另行开卡领取,注意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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