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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的大额款项,银行要求提供“个税完税凭证”怎么办?

2018-08-17 14:15阅读:
编者按:长期以来,由于境外税收监管的薄弱,以及税务机关同银行、金融等机构信息交流的不足,利用金融账户逃避缴纳的税款的行为广泛存在。华税提示,在国家全面加强涉税信息搜集和监管的大背景下,此类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本文以近期接到的一起咨询案例为例,予以分析。
一、案例

某君近日向华税咨询,其2014年从境外取得了一笔服务佣金1500万元,境外支付方直接将该笔款项打入其境内银行账户,近日,到银行提现(用于投资)时,银行要求提供个税完税凭证。由于该笔收入取得的时间为2014年,某君现在最为担心的是,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高昂的滞纳金。

二、税法分析

上述案例,银行机构基于外汇管制以及同税务机关的协作要求个人提交完税凭证,然而从税法上看,深入分析该案例,上述案件反映出的信息显然不足,还需要弄清楚以下问题?

1、该笔服务费用在服务合同中是怎么界定的,签约主体是谁?
2、付款时间、方式的实际情况?
3、涉及的流转税(如流转税)是否缴纳?
4、境外支付方是否按照该国税法代扣代缴个税?
5、支付方具体是哪个国家?中国同该国是否签署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中对该笔费用的流转税、所得税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6、某君的税收身份如何?是否在支付国有护照、或长期居住?

一般而言,对于跨境提供劳务,需要根据中国与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地点,通过代扣代缴或自主申报的形式完成流转税、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从中国税法的角度来看,上述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读:

1、纳税义务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2、一个潜在的问题

还有一个潜在的风险是,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签约的主体,是否存在劳务合同签约主体和收款账户不一致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境内(或境外)公司存在账外收入行为,属于税法上的偷逃税行为。

3、纳税申报期限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税收滞纳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境外已纳税的抵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三、更多思考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发现,某君的问题远不是他认为的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国内税收实体、程序法,以及税收协定等诸多法律文件。本案同时也暴露的税收监管中的诸多漏洞,特别是在跨境交易进行中。

然而,这一切可能逐步宣告终结,从2016年年底至今,国家及各部位可谓密集采取组合拳,一张监管大网正在编织。2017523日,国家改革最高领导机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第35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强调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中国私人富豪透明化时代正悄然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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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外金融账户这一监管空白地带。20175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明确将于20177月日正式执行。20189月,中国将与全球其他99个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华税建议,在全球各国(地区)积极参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优化配置金融资产及家庭财富,需要审慎思考,并尽快做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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