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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总是有些强迫症—谈谈《烈日灼心》中的法律问题(上)

2015-12-08 11:58阅读:

法律人总是有些强迫症—谈谈《烈日灼心》中的法律问题(上)

前几日,抽空看了著名影片《烈日灼心》。剧情倒是跌宕起伏,角色也刻画的到位,最终还满足观众的心理好恶,塑造了三人为爱牺牲的道德崇高形象。但是,相信法律人看完之后,内心会有说个三言两语的冲动。影片中,为了刻画三人道德高尚的形象,在法律上做了不小的让步。以下,将法律情节设置的不合理之处做简单罗列。
顺便摘抄了段奕宏关于法律问答的经典台词:
我很喜欢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的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1.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定罪吗?
影片中,水库灭门凶案实则为他人所为(以下称之为A),但由于辛小丰、杨自道归案后供述由辛小丰、杨自道
和陈比觉三人所为,公安机关便未做其他查证,法院也以二人的供述为证定罪,并对辛小丰、杨自道判处死刑。那么,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定罪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可知,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影片中,在未明确交代有其他重大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辛小丰、杨自道的供述而定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有强奸行为,但因被害人的自身原因而死亡的,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加重犯?
影片中,辛小丰与杨自道等人前往女画家家中索债,见到赤裸的女画家,色性即起,遂行强奸。但是,女画家患有心脏病,猝死。那么,辛小丰是否要承担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奸行为与致人死亡必须要有生理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便是被害人自杀的,也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影片中,女画家本就患有心脏病,属于特殊体质。但是,特殊体质并不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特殊体质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存在,不存在犯罪过程中介入的情况,不会导致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特殊特质的情况下,死亡应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辛小丰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量刑。


3.未参与杀人,但被胁迫而不敢告发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
影片中,杨自道、陈比觉与辛小丰随A前往女画家家中索债,辛小丰强奸事发后,A为杀人灭口而将女画家的家人全部杀害。杨自道、陈比觉与辛小丰被A威胁,不准三人告发或走漏风声。那么,杨自道、陈比觉与辛小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呢?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由此可以看出,胁从犯必须要参加共同犯罪才称得上胁从犯。影片中,杨自道、陈比觉与辛小丰并未参与A的杀害行为,没有任何帮助或支持行为。三人不是被胁迫参与杀害行为,而仅仅是被胁迫而不敢告发,不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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