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选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时点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隔时间较长,但该时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无明显的起伏变化;加之当事人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得到了较为适当的保障;且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据此标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不宜简单因安置补偿时点问题否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蔡某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国有土地。二、原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无法认定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三、被申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选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时点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隔时间较长,但该时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无明显的起伏变化;加之当事人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得到了较为适当的保障;且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据此标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不宜简单因安置补偿时点问题否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蔡某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国有土地。二、原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无法认定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三、被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