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2、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
日照分析:由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注: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1)
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
2、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3、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