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2020-02-12 10:17阅读:
第一节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2、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 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注: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1) 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
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2)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4、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5、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详见规范):
(1)十层以下: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2)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3)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6、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详见规范):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7、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
(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且不得小于9米。
8、对有超高层建筑的地块,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间距。
9、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参照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且旧城区范围增加百分之十,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
10、 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1)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 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1、范围: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绿地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防汛等的要求。
2、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
表3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注:1、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
2、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
3、建设用地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的,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边界外尚未建设的,退让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不小于本项目地块拟建建筑物所需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应满足表3的要求。
(2) 周边地块为已有建筑的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己审定的,其退让应同时满足表3最小退界距离和建筑间距的规定。
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进行控制。
表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注:1、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
2、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3、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退让距离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进行专题论证。
4、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退让距离应当按表5进行退让控制。
表5 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注:L为自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切点连接线算起。
6、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6控制:
表6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建筑管理
注:学校、医院等建筑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应当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8、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但雨棚、招牌、挑檐、灯饰等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临时性构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建造,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9、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
10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距离不少于30米,国道、快速路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11、 沿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亲水景观构筑物除外),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12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
13 、建筑物退界范围内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可作为:地块内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地面地下停车位、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停放处等。 注:(1)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规划蓝线:规划蓝线是城市规划七线其中之一是指水域 保护区,一般称河道蓝线,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4)城市规划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1、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当为组合高层建筑时,分别计算其高度。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