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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16-06-20 21:33阅读: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含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可以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都要冠以本公司的名称,且须标明是该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天河区办事处等。
2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均为本公司的资产,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立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账册,但这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3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应由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其经营管理活动也是按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的。
4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承担。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分支机构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方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分支机构
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也无独立的名称,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保险法》第80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无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它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但在该分支机构无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由总公司来承担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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