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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路1857弄1-29号及广元路198-222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3-02-20 09:51阅读: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华山路18571-29号及广元路198-222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华山路18571-29号及广元路198-222号地块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彻执行<</span>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span>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关于印发<</span>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5号);
6、《关于贯彻执行<</span>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
7、《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86号)
8、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华山路18571-29号及广元路198-222号地块进行房屋征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56街坊26丘、西至交大博学楼宾馆、南至广元路、北至56街坊2丘。具体门牌号:华山路18571-22号、广元路198-206号(双号)、广元路2081-5号、广元路210-216号(双号)、广元路220-224号(双号)。
四、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span>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略)
200111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11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11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四)公有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公有房屋因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产生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或“居改非”审批文件记载的面积为准,居住部分面积按“居改非”前原始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后,减去认定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其剩余面积认定为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3、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七、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7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九、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十、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十一、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基地公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21300/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其他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
1)早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约时段给予早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第13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平方米奖励,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奖励;
在签约期限第47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平方米奖励,不足25万元/证的,按25万元/证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不足10万元/证的,按10万元/证奖励。
2)签约率奖
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85%,给予每证15万元奖励。另外,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在85%基础上每增加1%,每证增加奖励1万元。
2、搬迁奖励
1)早搬迁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搬迁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搬迁时段给予早搬迁奖: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日至15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0/平方米奖励,不足15万元/证的,按15万元/证奖励;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奖励,不足10万元/证的,按10万元/证奖励;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31日至45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奖励,不足5万元/证的,按5万元/证奖励。
2)首日搬迁奖
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旧改签约生效当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证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3)户口迁出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的给予1万元/证奖励。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1、均衡实物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00/平方米均衡实物补贴,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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