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沪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沪行终56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22)法信字第1477号《告知函》,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22年1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沪行申31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人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
抗诉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沪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沪行终56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22)法信字第1477号《告知函》,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22年1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沪行申31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人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