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分析——以“琼地税函[2014]467号”为视角
2014-08-27 21:22阅读:
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分析
——以“琼地税函[2014]467号”为视角
笔者最近发现,海南地税局又推出了一个新的有关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风险的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琼地税函[2014]467号其实并没有什么新意,只不过是对现有的59号文、4号公告以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一些简单的总结重复(而且对于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显得很是太过简略而不太具有实践指导价值)。但是,海大师最近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又一次挑战专家们的税务知识:依法分立也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贴对海南地税局进行了吹捧,笔者并非要针对海南地税,实在是因为海南地税对企业分立重组涉及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说得不够清楚,就起不到税收风险特征提示之目的。笔者对此规定,从企业分立的原理和税务处理原理进行评析和阐述如下:
琼地税函[2014]467号对此的规定摘录如下:
“另外,在重组分立业务中,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二、企业重组分立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以“琼地税函[2014]467号”为视角
笔者最近发现,海南地税局又推出了一个新的有关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风险的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琼地税函[2014]467号其实并没有什么新意,只不过是对现有的59号文、4号公告以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一些简单的总结重复(而且对于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显得很是太过简略而不太具有实践指导价值)。但是,海大师最近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又一次挑战专家们的税务知识:依法分立也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贴对海南地税局进行了吹捧,笔者并非要针对海南地税,实在是因为海南地税对企业分立重组涉及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说得不够清楚,就起不到税收风险特征提示之目的。笔者对此规定,从企业分立的原理和税务处理原理进行评析和阐述如下:
琼地税函[2014]467号对此的规定摘录如下:
“另外,在重组分立业务中,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二、企业重组分立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