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1957-1968年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模式20181205
1962年1月24日,巴菲特在致合伙人信中,披露了较为详细的合伙公司条款,重要的条款包括: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享利润,根据年初资金市值,先从利润中分给合伙人6%,其余利润按照各自出资占比,普通合伙人获得四分之一,所有有限合伙人获得四分之三。若利润未达到6%,需用将来的利润弥补,而不以既往的利润重述。目前,新加入的合伙人有三种利润分成方案可供选择:
1962年1月24日,巴菲特在致合伙人信中,披露了较为详细的合伙公司条款,重要的条款包括:
| 利润分成方案 |
固定收益 |
普通合伙人超额分成 |
有限合伙人分成 |
| 1 |
6% |
1/3 |
2/3 |
| 2 |
4%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