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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三:布政使司、分守道;按察使司、分巡道

2017-12-10 07:36阅读:1,981
明朝官制三:布政使司、分守道;按察使司、分巡道
明朝的“布政使”(即“承宣布政使”),是最高的地方长官。每一个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称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为“布政司”,而不称“行省”。在正式文件中,为了避免“行省”两字,地名下面加上“等处”。例如,江西“行省”,称“江西等处布政使司”。所有的布政使,官阶都为“从二品”。
明朝的每一个布政司,在编制上有左右两个布政使,与从三品的左右两个“参政”(参知政事),以及无定额的从四品左右参议。
明朝的布政司衙门,除了参政、参议而外,属官仅有经历、都事、照磨、检校、理问、副理问、提控案牍、司狱、库大使、副使、仓大使、副使,与四个局(杂造、军器、宝泉、织染)的大使、副使,共只二十个人。(以下的胥吏,不计在内。)每一个布政使司,有“督册道”若干人,“督粮道”一人,“分守道”三人至八人。“督册道”无定额,可设可不设,督粮道很重要,专管征收田赋,不管增产,分守道,无实权,是府省之间的一种催办公事的人。大省如“湖广”,设有分守道八人,驻在武昌、郧阳、澧州等处,称为“武昌道”、“下荆南道”、“上荆南道”等。小省如山东,仅设分守道三人,称为济南道、东兖道、海右道,都驻在省城。这些道员,均由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兼任。布政使所主管的是民政,司法也管,但主管司法的是提刑按察使。布政使的属官中还有“司狱”;提刑按察使的属官中,也有“司狱”。把司法和民政完全划分,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开始推行的。明清两代及以前国人,没有司法与民政分开的观念。知县与知府均“兼管司法”。布政使因此也多少有些司法权力。但提刑按察使在司法范围内是一省的最高负责人,而且兼有一部分的监察权力。
明朝设十三个提刑按察使,与承宣布政使平行,官阶略低,为正三品。提刑按察使的衙门及辖区,称为“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司里有若干正四品的副使与正五品的佥事,兼任本省的“分巡道”。分巡道的衙门称为“按察分司”。有时候“分巡道”本人,也被百姓称为“分司”。全国共有四十一个“分巡道”,各布政使下而的“分守道”却有六十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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