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寘与置之别

2015-06-15 20:43阅读:
寘,置。二字在上古不同音('寘'在錫部照母,'置'在職部知母),意義也不完全相同。'寘'字一般只用於'安放'的意義,如詩經周南卷耳:'寘彼周行',左傳宣公二年:'置諸畚。'其餘的意義都只寫作'置',不寫作'寘'。(王力先生主编《古代汉语》校定重排本第三册789页)
寘,置。寘,支義切;置,陟吏切。“寘”“置”不同字。“寘”指具體的行爲,“置”則兼有抽象的意義。設置的“置”不作“寘”。左傳“寘”“置”區别甚嚴。左傳僖公十五年:“置官司焉。”不能説成:“寘官司焉”。宣公一年:“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寘之畚。”也不説成“置之畚”。(王力先生主编《王力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年6月第1版225页 2007年6月印刷)
(丹巾所引原文按原文字体,《古代汉语》常用字部分书名号,但《王力古汉语字典》所用标点为古籍所用标点,书名号为“﹏﹏﹏”,因此我不会打。但我没有采用“《》”,乞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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