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富勒认为:法律作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作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这是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 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作为法律制度争取的实体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实体目标与广泛的社会问题有关……
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而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它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在与外在缺一不可。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一般性(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同时,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比起知道法律应当被清晰明了地表达为在效力上具有前瞻性并且为公民所总所周知的一般性更困难,因为你要知道如何、在何种情况下以及按照什么样的优先顺序来实现它们。
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借助“道德尺度”和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同时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富勒认为:法律作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作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这是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 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作为法律制度争取的实体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实体目标与广泛的社会问题有关……
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而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它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在与外在缺一不可。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一般性(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同时,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比起知道法律应当被清晰明了地表达为在效力上具有前瞻性并且为公民所总所周知的一般性更困难,因为你要知道如何、在何种情况下以及按照什么样的优先顺序来实现它们。
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借助“道德尺度”和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