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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税务会计学【088】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核算【2】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dfcb5c270102zbks.html?vt=4
二、商业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税务会计学【089】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核算【3】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dfcb5c270102zbku.html?vt=4
三、购进农产品的会计核算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核算。
税务会计学【090】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核算【4】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dfcb5c270102zbl6.html?vt=4
2.农产品增值税进税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范围以内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核算。
试点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若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税额一并计入所购农产品成本;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应按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所购农产品成本。也就是税,试点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按含税购买价款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等货物验收入库后,再由“在途物资”、“材料采购”科目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等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以避免重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科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
第一,投入产出法是指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为13%(或11%),下同)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案例2.68】某乳制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公司2018年11月从牧场购入原乳8 000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格5 000万元。当月对外销售10 000吨巴氏杀菌牛乳,取得不含税收入60 000万元,对应成本为40 000万元。该企业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吨,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5 000元/吨(巴氏杀菌牛乳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0%)。
【解析】
该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则:
当期允许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 000×1.055×5 000×10%/1+10%=4 795 454.55元。
其会计分录为:
从牧场购入原乳时:
借:在途物资 50 000 000
贷:库存现金 50 000 000
购进的原乳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50 000 000
贷:在途物资 50 000 000
销售巴氏牛乳时:
借:银行存款 66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60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000
11月投入产出法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 795 454.55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795 454.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4 795 454.55
第二,成本法是指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案例2.69】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采用成本法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企业201812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粮食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白酒,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粮食收购价格为100 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当月该企业对外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120 000元,对应的成本为80 000元。 该企业原材料的成本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40%(暂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解析】
该企业采用成本法,则: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80 000×40%×12%/(1+12%)=3 428.57元。
其会计分录为:
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时:
借:在途物资 100 000
贷:库存现金 100 000
购进的粮食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00 000
贷:在途物资 100 000
销售白酒时:
借:银行存款 139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12月按成本法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428.5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2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428.57
第三,参照法是指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再按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其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2.70】某植物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该企业2018年12月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500吨作为原材料,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大豆收购价格为2 000 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当月,该企业将200吨大豆销售给另一家植物油生产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 200 000元,对应的成本为720 000元。该企业的大豆损耗率为0,大豆平均购买单价为3 600元/吨,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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