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永续债券的会计处理
|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的会计处理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注】根据CAS22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分类为第3类或指定为第2类。 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注】根据CAS22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债务工具投资可以根据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情况,分类为3类金融资产中的一种。 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