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税务会计【026】合同取得成本税会差异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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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特别提示】 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例3.3】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15 000元,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10 000元,支付内部销售人员佣金5 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费用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资金10 000元。请分析以上业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是否存在差异。 解析: 1.会计处理。 甲公司因签订与该客户的合同而向内部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将其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