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新准则下租赁的税会差异解析
2021年05月2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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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采用新准则。新准则有哪些变化?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从税收视角看,新准则的主要变化集中在承租人一方。具体如下: 一是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均以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此变化导致与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租金支付的税务处理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是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的重大事件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此变化主要是对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要求更加清晰明确,由于承租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务处理原本就存在差异,这个变化并未增加新的差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