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2022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整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结束后,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颇受关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答。本期整理了三个相关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问:纳税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有哪些?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实务中,纳税人有两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方式:自行报送、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 自行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根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