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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2022-09-06 13:21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8日
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7654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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