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财税[2018]7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