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需符合六条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9-3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9-30
| 本报记者
朱艳霞 9月29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五是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六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