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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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9-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