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
2023-03-28 11:08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