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
合伙人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及时完税
2023年06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合伙人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及时完税
2023年06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林秋敏
郑祖基 融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现,部分持有权益性投资并取得投资分红的合伙企业,未及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存在涉税风险。 A合伙企业是一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系统比对发现,该合伙企业存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扣缴的疑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据了解,A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2022年11月收到被投资企业B企业分红,预计2023年1月会再次收到B企业的另一笔分红。A合伙企业在2022年11月收到分红后,未将分红分配给合伙人,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