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二手房交易价格偏低的财税处理
2023年06月1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2023年06月1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 作者:秦燕 二手房交易的计税基础通常是其转让价格,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或者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企业交易二手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企业如何开具发*,销售额如何确定,税收上的核价是否影响会计账务处理呢?本文试从低价转让二手房交易合同有效性分析入手,探讨二手房转让方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发*开具及账务处理。 2023年5月,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以5450万元(含税价)将其2018年5月建成的一栋闲置厂房A转让给乙公司。A厂房账面原值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评估价为不含增值税价6000万元。该厂房的转让是甲、乙公司自主行为,非因法院裁定或拍卖等原因。甲公司出售A厂房的不含税价格为5000万元〔5450÷(1+9%)〕,低于该厂房的评估价6000万元。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征收时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A厂房的收入为不含税价格60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