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023-8-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3-8-18
|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