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0-23 12:09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