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资标的影响增值税,出资形式影响所得税
2024-01-30 12:52阅读:
【纳税实务】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出资标的影响增值税,出资形式影响所得税
2024年01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出资标的影响增值税,出资形式影响所得税
2024年01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张要杰 最近一段时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是法律界、财税界讨论的热点。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笔者提醒,相对于货币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及的税务处理相对多样,根据涉及资产类型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处理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范围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较于2013版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基本沿袭了出资资产的相关要求,即可以以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所有权的资产,均可用于出资;同时,新增了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列举形式——这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的调整。除此之外,如无形资产、采矿权、探矿权等,也可以用于出资。这些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