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
2024-04-07 13:02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