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4-04-30 10:33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 2024-04-26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5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答:按照现行发*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