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辽人社发[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