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2024年7月7日
2024年7月7日
|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