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7-26 09: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09: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