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配置安检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全面过机安检。
2.省际邮件、快件应全面过机安检;
3.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寄达邮件、快件应重点过机安检;
4.根据需要配置省内及同城邮件、快件安检设备。
5. [配置方式]
寄递企业可以采取自主配置、联合配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安检服务等方式满足安检设备配置要求。
6. [配置场所]
配置安检设备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7.[选择配置] 鼓励寄递企业在较大规模的营业场所配置安检设备,或者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客户采取前置安检等方式提高安检效率。
8.[功能要求] 安检设备应当至少具有双能量探测功能,能够有效区分有机物和无机物,并具备计数、存储、回放、数据上传等功能,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9.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寄递详情单图像、条码信息,自动识别禁寄物品,能关联存储、查询安检扫描图像、安检时间等功能的智能安检设备、系统。
10. [技术参数]
安检设备应当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8)系列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其中设备的穿透力应当达到 A
类以上要求。
11. [数据联网] 安检设备
1.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全面过机安检。
2.省际邮件、快件应全面过机安检;
3.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寄达邮件、快件应重点过机安检;
4.根据需要配置省内及同城邮件、快件安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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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选择配置]
8.[功能要求]
9.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寄递详情单图像、条码信息,自动识别禁寄物品,能关联存储、查询安检扫描图像、安检时间等功能的智能安检设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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