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受票方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税务稽查,企业该如何应对,一直被很多企业所困扰。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企业虽可以对上游企业的资质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尽调,但是仍然防不胜防,在取得上游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常会存在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情况,如此这般,企业该如何处理自己的涉税问题,防范自身的涉税风险,本期华税文章将为读者予以分析,以飨读者。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
1、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不难看出,此条规定与非正常户的认定规定较为类似,我们将其分解,可以得到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