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2-10-14 18:03阅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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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大律师,重庆忠县大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大律师,重庆忠县大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大律师,重庆忠县大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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