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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案情介绍
钱某、陈某系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840万元,其中钱某认缴出资69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5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7年6月1日。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在接管A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财务账册并不齐全,但经查阅接管到的部分凭证,发现钱某虽在2017年12月20日以缴纳出资的名义将460万元出资款汇入A公司,但随即该款即被以往来交易款的名义分多笔汇入钱某、陈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账户以及二人实际共同控制的B公司,且在凭证中未发现交易往来的基础材料。管理人据此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遂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依法诉讼要求钱某在抽逃出资4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陈某依法履行150万元的出资义务。
审理中,钱某称其经营的B公司与A公司之间有大量的交易往来,相应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是用于向B公司支付交易往来款,并不构成抽逃出资。
判决结果
钱某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6899532.88元,陈某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150万元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A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2月20日以出资名义将460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后,于同日即将其中4599532.88元款项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案情介绍
钱某、陈某系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840万元,其中钱某认缴出资69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5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7年6月1日。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在接管A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财务账册并不齐全,但经查阅接管到的部分凭证,发现钱某虽在2017年12月20日以缴纳出资的名义将460万元出资款汇入A公司,但随即该款即被以往来交易款的名义分多笔汇入钱某、陈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账户以及二人实际共同控制的B公司,且在凭证中未发现交易往来的基础材料。管理人据此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遂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依法诉讼要求钱某在抽逃出资4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陈某依法履行150万元的出资义务。
审理中,钱某称其经营的B公司与A公司之间有大量的交易往来,相应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是用于向B公司支付交易往来款,并不构成抽逃出资。
判决结果
钱某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6899532.88元,陈某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150万元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A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2月20日以出资名义将460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后,于同日即将其中4599532.88元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