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产生退货退款能从主播工资中扣除吗?
苏州中院: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主播工资应依约支付
伴随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消费主流。直播带货使得主播这一新型劳动群体进入大众视野,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主播追索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工资6612元,并驳回其要求主播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0年2月,刘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开设的淘宝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上“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计算,按月支付。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刘某为追索5月至6月期间公司结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获支持。
“刘某在6月突然提出不再为公司直播带货,其单方终止直播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工资,且要求刘某对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本案中,刘某从事的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刘某的工资、工作内容
苏州中院: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主播工资应依约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