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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学能手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教

2014-11-19 08:59阅读:584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教育局《市级教学能手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13日
  市级教学能手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培养和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教学能手(以下简称教学能手)是指全市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水平高,教育科研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教学能手评定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能手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600名左右,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评定比例不低于70%(其中,35岁以下青年教师评定比例不低于30%)。符合评定条件的校级管理人员和教研员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10%。在同等情况下,农村镇以下中小学教师优先。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教学能手评定范围为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各学科在岗教师。近三年兼任参评学科教学工作的校级管理人员和在岗教研员。  第六条 教学能手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任教参评学科满3年,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者优先。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高的学科专业素养。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基本功扎实,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水平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实施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课
堂上学生主动性强、积极性高、教学目标达成度高,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  (四)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青岛市中小学优质课评选获二等奖以上。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教学能手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普通教育教研室、青岛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和青岛市电化教育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相应学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教学能手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一)推荐。由基层学校推荐。  (二)初评。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区市初评;青岛市普通教育教研室、青岛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和青岛市电化教育馆负责局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校初评。  (三)复评。青岛市教育局各学科评定委员会对初评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并组织课堂教学比赛。根据选手的材料评审和课堂教学比赛成绩对选手进行排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报青岛市教育局教学能手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公示。  (六)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教学能手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评定规定和学科评分标准。对有渎职和营私舞弊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参评人员应自觉遵守评定规定,对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青岛市教育局建立教学能手信息库,加强对教学能手的培养与使用。获得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学水平,主动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并主动参加城乡交流、名师课堂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市教育(体)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市中小学教学能手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13日
  市级中小学优质课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广大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学优质课(以下简称优质课)评选采用课堂教学比赛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 优质课评选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课堂教学的育人性、先进性、示范性、创新性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优质课评选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900节(其中学前教育80节,小学280节,初中260节,普通高中200节,特殊教育20节,中等职业教育文化课60节)。符合评选条件的校级管理人员和教研员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10%。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优质课评选范围为近三年从事参评学科教学的在岗教师。兼任参评学科教学工作的校级管理人员和在岗教研员。获奖两年以上的优质课获奖者,可以再次参加评选。  第六条 参评优质课应具备以下特点:  (一)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设计科学,教学重点突出,教学难点处理得当,以育人为本,注重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够体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融合。  (二)教学程序流畅,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率高,教学效果显著,代表青岛市学科课堂教学的先进水平。  (三)出课教师具有较好的学科素养和扎实的教学基本功,驾驭课堂能力强,师生互动积极高效,学生满意度高。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优质课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普通教育教研室。办公室下设相应的学科评选委员会。  第八条 优质课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一)初评。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区市初评;青岛市普通教育教研室、青岛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和青岛市电化教育馆负责局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校初评。  (二)复评。由青岛市教育局优质课评选领导小组组织,相应的学科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科的优质课评选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汇总报青岛市教育局优质课评选领导小组,按照1:2:2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名单。  (三)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  (五)济南教育网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优质课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和学科评分标准。对有渎职和营私舞弊行为的评选委员会委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参评教师应自觉遵守评选规定,对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青岛市教育局建立优质课获奖教师信息库,加强对获奖教师的培养与使用。优质课获奖教师应主动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并积极参加城乡交流、名师课堂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十三条 各区市教育(体)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市中小学优质课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内容请访问济南教育网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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